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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 阅读次数:27488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促进公立医院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原卫生部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二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增补目录的670个药品通用名中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的品种、剂型、规格)作为首选药物,优先配备使用。
鼓励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同级公立医疗机构有关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
    (一)综合医院及中医医院配备使用比例
部省直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规和金额不低于本机构本年度配备使用药品品规总数和总金额的25%;设区市和自治州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规和金额不低于本机构本年度配备使用药品品规总数和总金额的30%;城市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规和金额不低于本机构本年度配备使用药品品规总数和总金额的40%;实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品规和金额不低于本机构本年度配备使用药品品规总数和总金额的50%。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比非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同级同类医疗机构提高5个百分点。
(二)专科医院使用比例
妇幼、传染病、肿瘤等专科医院,按照专科诊疗特点,在不低于同级综合医院5个百分点的范围内,由医院自行确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并报直接隶属管辖关系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精神病、口腔专科医院因用药品种、数量较少,暂不规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
    三、采购配送方式
    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包括基本药物),按规定通过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并优先采购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即中标基本药物中的最低价、次低价品种), 选择符合规定要求的配送公司配送,切实保障临床用药需求,促进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制度,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和完善公立医院与基层机构分级诊疗、分工协作机制的基础,是减轻群众药品费用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统一认识,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扎实抓好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确保按要求比例配备使用。
    (二)精心组织,实施到位
医疗机构要严格组织实施,确保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各医疗机构要对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的采购使用分开管理、分别统计,真实、准确地反映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情况;要制定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将基本药物合理使用情况与医师定期考核、绩效工资发放、年终考评等挂钩,激励医务人员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三)强化监管,严格奖惩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把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医院等级评审、大型医院巡查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督导通报,表彰奖励先进,批评惩处落后,推动基本药物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优先配备使用。
    (四)加强培训,提升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大力推广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相关政策和主要业务知识的全员培训,不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增强医务人员基本药物合理应用能力。要重视临床药师的培养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工作中的作用。医务人员要积极参与基本药物制度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患者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部省直医疗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包括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具体实施办法及措施、专科医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培训考核方案等,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联系人:唐胜、李喻,0731-84822207。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1月13日